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省消防总队制订《河北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维护保养单位,是指以下三种机构或单位:
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原施工单位;
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能自行实施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视为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可自行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在职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1人以上;
建(构)筑物消防员6人以上,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1人以上;
配备满足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要求的基础设备和维护保养检测设备,且设备依法计量检定、校准;
制定完善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保养内容和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应当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履行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民用建筑的高度和单体建筑面积、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名称、维护保养事项和时间安排;
合同履行时间等。
合同还应包括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认真开展下列活动:
核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选择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要求,做好消防控制室值班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等工作。
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故障消防设施及时修复;同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维修期间建筑消防安全。
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等维护保养相关文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